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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6 2448 1558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物资的管理,提高捐赠物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开发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形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物资,是指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接收的国际国内组织或个人捐赠的诊疗、检验检测药品、防护器具、消毒用品、生活必需品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物资。


  第三条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定向捐赠的物资,严格按照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非定向捐赠的物资,全部用于开发区疫情防控,重点用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隔离点以及其他与疫情防控工作密切相关的一线单位。


  第四条捐赠物资的管理和调配使用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防控指挥部)商品供应组具体承办。


  第五条商品供应组负责及时分配、发放捐赠物资,要做到快结快清,防止物资滞留。遇到紧急情况时,捐赠物资的分配和发放可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事后报备。


  第六条接收、储存、发放捐赠物资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运输费等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资金保障。捐赠物资的领用单位要将领取的捐赠物资全部用于疫情防控。


  第七条商品供应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健全工作程序,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物相符,并由管委会按规定向捐赠人出具统一证明。


  第八条商品供应组收集整理各类捐赠信息,每周通过经开区管委会官网向社会公示捐赠物资接收的来源、品类、数量,捐赠者意愿,分配的去向、用途和使用情况,并反馈至捐赠人。


  第九条监督检查组要做好督察工作,严厉查处对捐赠物资隐瞒不报、骗取、挪用、非法侵占捐赠物资行为,确保接受、发放和使用全过程透明、公开、有序,对不履行职责,造成捐赠物资损毁、浪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结束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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