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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9-01-02 3683 115

  东城区关于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加大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力度,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规范发展、做大做强,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意见》(京政办发〔2018〕21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工商、税务、统计登记注册,主体业务所属地在本区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挂牌企业。上市挂牌融资是指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后的融资行为。申请资格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作较为规范,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主营业务符合东城区产业发展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

  二、培育和服务

  第二条 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应当坚持企业为主、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积极推进的原则,通过优化发展环境,加大上市挂牌支持力度,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格局。

  第三条 建立拟上市企业资源库,结合东城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动态筛选符合产业定位、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资源库,确定近、中、远期培育对象,根据企业发展不同阶段和特点,开展资源对接、政策指导等服务,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 东城区将搭建由政府、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股权投资机构等组成的服务平台,充分利用线上、线下的方式发掘上市企业资源,做好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引导拟上市公司规范合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平台将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辅导,包括普及性培训、路演展示、针对企业改制上市特定阶段的专项辅导、一对一辅导和模拟发审会等,并指导企业借助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进投融资对接、并购重组等。

  第五条 区有关部门将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优质挂牌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过程中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进企业快速发展,进一步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三、资金奖励

  第六条 申请国内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受理通知书后,企业可申请200万元奖励。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后,企业可另申请3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申请境外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并在企业上市成功后给予拨付。回归主板的区内境外上市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补齐差额(合计500万元)。

  第八条 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自挂牌后3年内累计融资达到6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文化产业类企业成功挂牌的,自挂牌后3年内累计融资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累计融资达到6000万元的补齐差额。从“新三板”转入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的企业,参照境内上市的标准,补齐差额。

  四、附则

  第九条 本措施中境内上市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境外上市是指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PO)的企业。

  第十条 本措施依申请执行,申报奖励企业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金融办),经审核后予以兑付。申报、受理、评审、核准具体操作流程由东城区产业和投资促进局(金融办)另行制定并公布,以当年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本措施相关政策的企业在申报获取政府扶持政策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或者编造鼓励条件的,不能获得扶持资金或区配套服务。对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等欺诈行为的,一律予以追回资金。享受奖励后,企业必须在东城区持续经营不少于5年。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发布的《东城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东政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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