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工作,规范临时占地及临时工程审核的程序,创造管理有序,职责清晰的施工作业环境,根据《丰台科技园临时工程管理办法》,针对临时占地、临时建筑、临时工程等建设行为,拟订本程序。
一、临时占地及临时建筑审核程序
(一)适用范围
1、园区四至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建设项目适用本程序。
2、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程序。
3、园区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适用本程序。
(二)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丰台园临时占地及临时工程审核表》(见附件一)报管委会规划建设处(下简称规建处);
2、规建处根据园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年度临时占地方案进行审核,并通知土地开发单位;(1个工作日);
3、建设单位与土地开发单位签订《临时用地协议》;(3个工作日)
4、规建处通知用地单位完成临时用地四至放线,土地开发单位对放线成果进行复核。
5、建设单位将放线钉桩成果报规建处备案,规建处核发审核意见;(1个工作日)
6、建设单位与园区市政公司签订《环境管理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3个工作日)
7、建设单位持上述协议报规建处备案;(1个工作日)
8、建设单位持审核意见及上述协议到园区产业基地办公室(下简称基地办)备案后组织进场施工。(1个工作日)
9、建设单位进场后,与园区市政公司联系解决临水、临电及排污问题。
二、临时工程审核程序
(一)适用范围
1、园区四至范围内公共区域的临时工程项目适用本程序。
2、沿地块红线搭建临时围档的临时工程项目适用本程序。
3、临时出入口、正式出入口涉及的工程项目适用本程序。
4、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的临时工程项目不适用本程序。
(二)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填写《丰台园临时占地及临时工程审核表》(见附件一)并向规建处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证书
(2)临时工程申请;
(3)发改委、规划委批复材料;
(4)施工图;
(5)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
(6)工程概(预)算书;
(7)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所涉及的开井证、勘察、物探、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宣传信息中心意见、丰科建公司意见等其他相关材料。
2、规建处根据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1)投资额在50万以下(含50万元)或占用公共空间面积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项目,规建处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5个工作日)
(2)投资额超过50万元或占用公共空间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项目,由规建处报管委会专题会审议。(如遇到特殊情况,可同时办理。(10个工作日)
3、建设单位持审核意见到基地办备案。(1个工作日)
4、建设单位与园区市政公司签订《环境管理协议书》、《工程管理协议书》和《安全生产协议书》。(5个工作日)
5、建设单位持上述协议到规建处和基地办备案后,进场施工。(1个工作日)
6、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持竣工材料报规建处备案,规建处通知园区市政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1个工作日)
备注:建设单位实施临时围档工程须在放线后通知规建处验线,通过后方能进行建设。(3个工作日)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程序施工作业及缺少程序环节的行为,园区管理公司有权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本程序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会
二○一三年十二月九日
编号 附件1
丰台园临时占地及临时工程审核表
申报单位(盖章) | ||
单位地址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申 报 内 容 | ||
(相关图纸附后) | ||
审核部门意见 (盖章) | ||
备案 (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