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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优秀人才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4935 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门头沟区创办企业,根据《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优秀人才企业指在门头沟园区内工商注册并实址运营的,由优秀人才创办的或其主要经营管理者为优秀人才的高科技企业。

第三条 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门头沟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责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优秀人才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企业申请园区优秀人才企业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园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在园区实体运营;

(二)符合园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三)优秀人才在企业经营中具有重要地位,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长为优秀人才;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优秀人才;企业总经理为优秀人才;

(四)优秀人才的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金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的30%以上;

(五)已组建了创业团队并具有明确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五条 优秀人才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内人员:

(一)高层次优秀人才。指以下任意类型的高层次人才:两院院士;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工程”人才工程的优秀人才;知名高校(高职、高专类除外)、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所级领导、学院院长、科研处长、科研机构研究室主任。

(二)重点优秀人才。指以下任意类型的创新创业人才:入选其他国家级、市级人才工程;知名高校(高职、高专类除外)、科研院所具有正高级职称人员;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首席科技家、首席技术官,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

(三)创业类优秀人才。指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以下任意类型创新创业人才:有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重要技术研发岗位或企业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单独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创办创新类企业、作为主要管理人员参与该企业运营且创办企业已持续运营三年以上或被并购;在各类全国性创业大赛中获奖且具有创业经验的创业人员;曾经创办或正在管理已纳入中关村“十百千工程”进行重点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担任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创新研发类优秀人才。指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以下类型人才之一的:有相关科技研发工作经验,个人已获得2件以上国内外发明专利(要求为第一专利权人)、个人已获得3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为第一专利权人)或个人同时获得1件以上国内外发明专利及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为第一专利权人);曾是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发起股东并实际参与企业管理且创办企业已持续运营三年或被并购。

以上各类优秀人才,拥有高层次人才的企业由中关村门头沟管委会、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直接认定为优秀人才企业;重点优秀人才、创业类优秀人才、经营研发类优秀人才均由门头沟区产业促进专项资金评审管理联席会审批认定。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管理委员会、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发布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优秀人才企业的认定申报通知,受理优秀人才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高层次优秀人才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三)根据申报高层次优秀人才条件提供的相关证明,包括:两院院士证书;入选“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聚工程”、“高创计划”、“高聚工程”人才工程的证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博士生导师资格证书和聘书;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校所级领导、学院院长、科研处长、研究室主任的任命通知或证书;

(四)企业股权结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如获奖证书等人才资质证明)。

第八条 申报重点优秀人才、创业类优秀人才、创新研发类优秀人才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二)《优秀人才基本情况信息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

(四)优秀人才学历证明、职称证明以及申请进行优秀人才认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财务报表以及纳税申报表;

(六)企业股权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如获奖证书等人才资质证明)。

第九条 优秀人才企业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在发布申报通知后,企业应按本办法第七、八条的规定准备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四份并附电子版)后报送到园区管委会。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产业促进专项资金评审管理联席会审批,审批后在园区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园区优秀人才企业,发现其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园区管委会、门头沟区人力社保局将取消其优秀人才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对已认定的优秀人才企业认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主要经营管理者发生变化)应向园区管委会报告,根据其实际情况,由管委会确认其优秀人才企业资格。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优秀人才企业,应当按照园区企业统计要求提供企业统计数据,园区管委会每三年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继续其优秀人才企业资格,不合格的取消优秀人才企业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优秀人才企业,可申请享受《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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