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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企业以“合同包”形式开展科技研发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4-29 5540 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以下简称“门头沟园”)产业发展,促进门头沟园区创新创业,依据《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门政发〔2015〕46号)(以下简称“门创三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合同包”形式开展科技研发,是指申报主体采取招标方式,将自身的科技研发项目整体或分技术模块发包,由符合条件的中标创新创业企业受托完成科技研发任务的科技研发活动。

第三条 促进企业以“合同包”形式开展科技研发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门头沟区促进创新创业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门头沟区产业促进专项资金评审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是专项资金的评审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按照“门创三十条”实施细则负责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条件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须是在门头沟区内进行工商注册并实体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具备申请条件的创新型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符合门头沟园互联网、智能制造、医药健康、节能环保“一主三辅”主导产业定位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园区内经认定的国家级、北京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及中关村各类孵化平台的协作共建企业或其他具备创新创业引领能力的实体经营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以合同包方式开展具有一定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发试制、中间试验、扩大规模试制、小批量生产以及其他科技研发活动。

(二)项目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项目申请主体须有与申请资助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

(四)项目申请主体须按照招标程序将相应科研项目整体或分技术模块进行发包,择优选定项目中标人。

同等条件下,在门头沟园进行工商注册并实体经营,且具备相应科技研发能力的企业,特别是园区内各级经认定的孵化器入孵企业优先中标。

申请主体的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投标,不得作为项目中标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申报:

(一)相关科技研发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

(二)申报主体近3年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主体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主体,按照合同金额的50%予以资金支持,单个科研项目的支持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重大科研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单个申报主体每年最多申报3个项目。


第三章  申请、受理与审核立项

第十条 促进企业以“合同包”形式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将通过联席会成员单位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按照公布的具体要求准备、提供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各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与初审。初审包括资格审查及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必要时可进行尽职调查,初审后汇总至联席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联席会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可采取外部专家评审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5-7名组成专家评审会,申报主体进行现场答辩后,由专家经内部讨论及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项目评审,2/3或以上专家通过,则该项目评审通过。

评审专家适用回避制度。项目申报主体的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该项目评审专家参与评审。

评审专家对所评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意见负有保密义务。

专家评审等相关费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联席会办公室负责汇总通过评审的申报项目情况,根据评审结果拟定专项资金支持方案,方案包括科技研发支持项目及支持金额,统一提交联席会审查。

第十五条 联席会负责对申报项目及支持方案进行综合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拟支持项目。

第十六条 拟支持项目在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网站进行公示(网址:slkfq.bjmtg.gov.cn),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联席会办公室负责公示期间反馈意见的收集。经公示程序无异议的项目正式确认立项,对于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由联席会办公室进行复审。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立项后,报区政府审议批准,单个企业获得资金支持200万元以上的,还需报请区委常委会审批。项目批准后,联席会办公室拟定资金拨付计划,按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专项资金由联席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统一管理。


第四章 发包、资金拨付及监管

第十九条 经立项的科技研发项目,由各申报主体自主制定研发项目招标材料,拟定招标条件,约定委托研发知识产权权属,联席会办公室统一发布招标公告,各申报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制定招标文件并组织招标。

第二十条 经招投标达成合作协议的立项项目,由联席会办公室按照该项目合同资金支付进度对申报单位拨付相应支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相关研发项目的监督管理采取谁受理、谁监督的原则,由最初受理该项目的联席会成员单位负责相应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申请主体与中标单位的关联关系;

(三)合同计划的进度执行情况;

(四)项目达到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情况;

(五)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在立项后一年内完成,申报主体应通过监督管理单位向联席会办公室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研发时间的项目,申报主体应说明理由,推迟验收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研发终止的项目,应由项目申报主体书面说明终止原因,支持资金按照项目研发进度同步拨付,在研发终止后不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区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组织申报及评审相关材料由联席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关村门头沟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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