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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兴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 4592 129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兴区促进互联网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大兴区“三区一门户”功能建设,加快互联网产业发展,推进北京电子商务中心区建设,结合大兴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联网产业发展支持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大兴区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互促,鼓励互联网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增强互联网创新示范、引领辐射功能的支持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 支持领域。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互联网产业龙头项目引进、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培育、互联网产业园区和载体建设、互联网平台建设、互联网人才高地建设和产业环境氛围营造等。

  第四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兴区依法注册、纳税,符合大兴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互联网相关企业、机构等单位。主要包括:

  (一)互联网领域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获得B轮(含)以上融资企业;

  (二)互联网产业园区和其他载体的运营主体;

  (三)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

  (四)互联网人才培训机构;

  (五)互联网产业社会组织。

  第五条支持方式。根据支持领域项目特点,对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采用后补助、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大兴区设立互联网产业基金,优先支持有发展前景、有潜力的优秀互联网企业。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引进。对新入区且注册落地三年内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国内外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最高1000万元。

  第八条 培育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对入驻大兴区的年营业收入达6000万元(含)以上,或获得B轮(含)以上融资且实际到位融资金额不少于2亿元的互联网领域骨干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一)办公空间支持。对近三年营业收入年均增幅不低于10%(含)的企业,可享受2000元/平方米一次性办公购房补贴,补贴总额最高1000万元;对于租赁办公用房企业,自正常经营满一年后,于次年对其上年度进行补贴,每年补贴不高于上年度租金总额的30%,连续3年累计总额最高500万元。

  (二)融资费用支持。对获得B轮(含)以上融资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适当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贷款贴息支持。对成立时间10年以内,获得过私募投资且尚未上市,估值超过10亿美元的互联网领域独角兽企业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生的贷款利息,根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和支付利息情况,可按照该年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连续3年贴息资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第九条支持互联网平台建设。对建设互联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互联网应用平台的企业,可按照平台建设实际投入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

  第十条鼓励互联网产业园区和载体建设。对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含)以上,互联网企业总数占比70%(含)以上,园区内互联网企业营业收入总额达10亿元(含)以上,且被大兴区认定为互联网产业园区的,可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最高300万元,专项用于园区公共设施及服务等。

  第十一条 加强互联网人才高地建设。

  (一)强化互联网高端人才引进。对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互联网企业,按照大兴区“兴十条”扶持政策支持高端人才引进。

  (二)支持互联网人才培训业发展。鼓励互联网培训机构等在大兴区内开展面向互联网领域的专业培训活动并为本区企业提供服务,按照培训机构年营业收入的30%给予专项资金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 营造互联网产业氛围。对在大兴区举办互联网产业大型活动,且对大兴区互联网产业氛围起到显著提升作用的承办机构,可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支持比例和支持金额参照《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试行)》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区电商办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征集公告,公布支持重点、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和要求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条件。

  第十五条 区电商办负责申报初审工作,需要评审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并进行公示。区电商办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监督,参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电商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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