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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23 3508 14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推进北京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结合现阶段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根据国家、北京市和大兴区相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大兴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区级财政资金,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创意企业及机构。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参照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执行,以数字内容、设计服务、影视制作等文创产业领域为重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建设项目;

  (二)文化创意产业重点及优秀企业;

  (三)文化创意产业专业楼宇及孵化器;

  (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五)文化创意产业聚集的高端人才;

  (六)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七)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

  (八)其他符合首都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本办法不予支持:

  (一)申报单位不在大兴区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

  (二)申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

  (四)申报中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不符合事实;

  (五)未通过项目评审;

  (六)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况。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原则上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只能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完善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平台建设。支持国家、北京市级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及设计服务、影视制作等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对集聚区的综合性、平台性建设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一)奖励文化创意专业楼宇及孵化器。对孵化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楼宇及孵化器,其在大兴区工商注册、纳税和统计登记的文化创意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70%以上且不少于30家,按其上年度入驻企业区域综合贡献给予运营管理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在大兴区建设的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技术、公共服务平台:

  1.对促进设计服务等大兴区重点文创领域发展有示范和辐射作用的平台,最多可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对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且上年度服务大兴区文化创意或相关企业100家以上的平台,最多按上年度服务合同总额的10%予以补贴,年度补贴不超过100万元,最多补贴3年。

  第九条 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建立领导联系重点企业联系机制,为重点企业、高成长文化创意企业对接政策支持,解决人才落户、入学、住房等需求。

  (一)对新注册、新迁入大兴区且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总部或地区总部,按其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专项资金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于列入国家、北京市级、中关村相关部门发布的"独角兽"或相应榜单的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十条 奖励获得荣誉称号的文化创意产业。

  (一)对获得国际、国家、北京市级文化创意相关奖项最高奖的(评选和授予单位应是政府机构或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行业组织),按照国际、国家、北京市级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多重奖励的执行从高原则。

  (二)对获得国际、国家、北京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企业,按照国际、国家、北京市级标准分别给予200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授予的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按照国家、北京市级标准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国家、北京市级认定的各类文化创意领域的企业创新中心等机构,按照国家、北京市两级标准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的文化创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争取政策扶持。对获得国家、北京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最多可按所获支持资金总额的10%给予区级配比资金奖励。同一项目配比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二条 补贴文化创意企业购房、租房费用。对特色鲜明、符合大兴区产业导向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房租补贴。

  (一)在大兴区租赁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连续2年收入增速不低于10%的文化创意企业,最多可按上年度房租的30%给予补贴,年度房租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最多补贴3年。

  (二)在大兴区新购办公用房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且连续2年收入增速不低于20%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推动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对在大兴区集聚上下游产业链企业20家以上,形成集群效应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龙头企业及机构,按其与关联企业上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举办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

  (一)对举办国内外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的企业或机构,按不超过实际活动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参加国内外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活动中的参赛或参展企业,参照取得奖项、签单量、签单金额等按不超过实际参会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拓展文化空间资源。对经认定的通过挖掘利用现有厂房、楼宇等升级改造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文化特色小镇建设。对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绿色生态并形成一定产业集聚的文化特色小镇,参照其持续性业绩并通过评审认定后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运营文化创意产业行业组织。对新注册、新迁入且在大兴区实际运营,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引领作用的行业协会和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国内代表机构等,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文化创意培训基地建设。支持企业与院校联合建设各类培训基地。对获批且年平均开展活动不少于20次的培训基地,综合考量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费用,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贷款贴息及融资租赁贴租支持。在北京市的银行获得贷款和北京市融资租赁机构获得融资租赁的文创企业,经评审给予企业贷款利息、融资租赁租息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最多补贴3年。

  第二十条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服务。积极引进文化创意产业高端人才,在投资创业、户籍、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具体支持办法按照北京市、大兴区相关人才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二十二条 区文促机构每年向社会发布年度征集公告,公布支持重点、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和要求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真实申报数据和证明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区文促机构负责牵头组织申报工作,具体申报工作由相关部门、镇、街道和园区组织实施后,提交至区文促机构。

  第二十五条 区文促机构负责申报初审工作,需要评审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并进行公示。区文促机构拟定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报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管理、监督,参照《大兴区促进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兴政发〔2018〕5号)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文促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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