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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24 4372 113

  各相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大兴区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为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公示有关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按照应公示尽公示的原则,承担行政许可和固定资产投资审批事项职权的32个行政部门,要对照《大兴区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办法(试行)》,于2018年4月底前,将全部审批事项向社会予以公示。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应向社会公示的政务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公示事项要做到“要素齐全、标准统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等基本要素,要与权力清单一致,审批流程要精简规范,便捷高效。

  三、切实加强审批事项公示的动态管理,因单位内部职责调整、人员变动、办公受理地点变更的,要及时调整更新相应公示内容。因法律法规调整和改革需要,导致审批事项相应调整、取消、增加的,要及时向区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予以调整。

  大兴区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解决审批事项公示“标准不统一、要素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等问题,切实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批事项,是指权力清单中现有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不包含其他权力事项。审批事项以外的其他应向社会公示的政务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区政府各部门应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按照规范方式和要求,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公示载体主要包括本部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纸质办事指南、一次告知书和电子屏幕)、手机APP等移动设备。

  第五条 公示的审批事项,应完善以下14个基本要素:

  (一)审批事项名称;

  (二)审批事项编码;

  (三)设定依据;

  (四)审批对象;

  (五)实施机关;

  (六)办理科室;

  (七)受理方式及地点;

  (八)审批流程;

  (九)审批标准;

  (十)申报材料;

  (十一)办结时限(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三)承办人、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姓名及办公电话、手机号码;

  (十四)服务监督电话。

  另有行业要求的,在以上14个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公示内容。

  第六条 因单位内部职责调整、人员变动、办公受理地点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调整更新相应公示内容。

  第七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和改革需要,导致审批事项相应调整、取消、增加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审改办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

  第八条 审批事项公示情况,列入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相关部门适时进行督查督办。全区统一政务服务监督电话设在区政务服务办,电话号码为81296088。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审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兴区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办法(试行)》解读

  一、制定目的及依据

  明确公示范围和公示要求,规范公示内容、公示标准和公示途径。落实审批责任,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质量水平。

  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据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公示范围

  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实施的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按照该《公示办法》予以公示。

  其他政务服务事项参照该《公示办法》执行。

  三、公示途径和载体

  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纸质办事指南、一次告知书和电子屏幕)、手机APP等移动设备。

  四、公示事项要素

  公示的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内容,完善审批事项名称、审批事项编码、设定依据、审批对象、实施机关、办理科室、受理方式及地点、审批流程、审批标准、申报材料、办结时限(含法定时限和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承办人、科室负责人、主管领导姓名及办公电话、手机号码等14个基本要素。

  行业管理另有要求的,在以上14个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公示内容。

  五、公示事项调整更新

  因单位内部职责调整、人员变动、办公受理地点变更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调整更新相应公示内容。

  六、制定及解释机关

  该《公示办法》由区政府审改办(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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