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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6-24 4624 12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以下简称“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强化责任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均应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进行管理,运用科学、合理、规范的方法和标准,对项目申报、评审、绩效等全过程进行明确和规范。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专项资金围绕昌平园重点产业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推动“双创升级”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中小企业等。特色载体应由一家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的空间载体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其他不少于3家相同行业领域的空间载体,组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特色载体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行业龙头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企业或者业界知名的未上市大企业。

  第四条特色载体资金支持标准

  (一)公共服务场地支持。支持特色载体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场地,包括特色载体年度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公共实验室、会议室和展厅,按照不超过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支持特色载体为中小企业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对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公共软件、实验设备、分析测试等专业技术设施购置、设备租赁(租赁合同期限不低于5年)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运营补助。支持特色载体提升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水、电、供暖、物业、宽带网络、专职管理人员费等运行费用及创业辅导、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财务代理等公共服务支出,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四)创业创新活动支持。支持特色载体举办创新创业大赛以及组织项目路演等创业创新活动。举办国家级创业大赛的,按照2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支持;举办北京市级创业大赛的,按照1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支持。对每个成员单位年度组织路演次数不少于10场的联合体,按照路演规模、效果等给予联合体成员单位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获奖支持。入驻联合体的中小企业年度获得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对其所在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照不超过2万元/项的标准给予支持;入驻联合体的中小企业新认定为国家、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对其所在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照不超过1万元/项的标准给予支持。

  (六)交易服务支持。支持特色载体在设计研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品牌嫁接等某个或多个方面促成行业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合作,按照不超过达成交易额或服务额、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七)融资支持。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体通过增信、担保、订单质押、应收账款确权等方式,帮助入驻联合体中小企业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按照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家数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中小企业获得单笔不低于10万元贷款的,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按照不超过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支持。

  (八)对昌平区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工作需要重点支持的项目,根据区政府安排,实行“一事一议”的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和运营补助按照不超过当年度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

  (九)考核奖励。支持特色载体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根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评审方式给予特色载体一定奖励。

  第五条入驻特色载体中小企业房租补助标准

  补助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大中小企业融通验收结束止。企业房租包含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基础服务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未获得融资及获得融资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给予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金额3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二)取得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2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不高于实际支付房租金额50%的补助,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获得2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获得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

  3.获得10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每家企业补助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六条其他支持内容

  (一)区属有关部门引导企业参与的国家级会展、区域性创新创业大赛相关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政策研究、服务调查等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特色载体认定条件

  (一)由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一家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设的空间载体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其他不少于3家相同行业领域的空间载体,组成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单位均为市级及以上认定或备案的空间载体。

  (二)联合体成员单位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分工、合作方式、考核指标、各方义务等内容。

  (三)联合体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昌平,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团队。专职管理、运营、服务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占比不低于80%。

  (五)联合体成员单位依托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及工作机制、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创业导师人数不少于10人。

  (六)联合体成员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障措施,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七)联合体成员单位运行机制成熟,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好,能够平稳运营、可持续发展,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

  第八条申请支持的中小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入驻联合体,且注册、纳税在昌平区。

  (二)符合昌平区主导产业方向。

  (三)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四章资金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项目公开征集

  每个项目同一内容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昌平园管委会”)会同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征集公告。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昌平园管委会。

  第十条申报受理与审核

  昌平园管委会受理项目申报资料,并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公示及资金拨付

  昌平园管委会和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审议并确定资金支持方案。拟支持项目及金额获批后,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参照《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大中小企业融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须配合昌平园管委会及相关单位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两年内申报财政资金的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昌平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执行期限至大中小企业融通验收工作结束止。

  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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