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政发〔202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北京市密云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加强投资成本管控,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北京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二〔2003〕1136号)和《关于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发改〔2019〕990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全部纳入成本管控范围。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审批部门、项目单位等共同落实成本管控责任,严格把控功能需求与投资规模。统筹管控项目投资建成后开办经费、运营成本等支出,综合平衡一次性投资与后续运行刚性需求,实现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财政项目,不包括需执行基本建设流程到区发展改革委办理审批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分别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组织实施。凡由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组织评审;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区财政局组织评审;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经区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财政安排项目预算资金和工程招标的主要依据;出具的结算评审报告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政府投资财政项目分为自身发展类项目和市级任务类项目。
自身发展类项目:指项目单位根据自身职能,结合我区实际需要,开展实施的政府投资财政项目。
市级任务类项目:指市政府每年下达的任务目标或任务清单要求完成的政府投资财政项目。
第七条 自身发展类项目需要申报,申报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财政项目不得融资);
(三)属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八条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项目中预算申请金额为100万元(含)以上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要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第九条 市级任务类项目无需申报,由项目单位根据任务目标或任务清单编制落实方案。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条项目审批的流程
(一)预算安排的投资项目,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
(二)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
1.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联合对申报项目和落实方案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市级部门审批或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区政府专题会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一)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二)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
(三)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项目申报理由是否充分,项目申报类别是否准确,项目绩效目标等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所附相关材料依据是否齐全、规范;
(四)项目的规模、支出标准和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规定;
(五)资产购置项目是否符合规定;
(六)市级任务目标或任务清单的落实方案是否可行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市级部门审批、政府专题会确定、区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的项目内容、资金预算等组织实施。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月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三条任何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的,需报区政府专题会讨论确定并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一)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二)项目预算金额超过批复总投资估算10%的;
(三)项目结算单项设计变更、洽商超过该分项工程控制价5%以上的,或各项设计变更、洽商累计超过该项目工程合同价5%以上的;
(四)其他变更或调整的内容对建设项目影响较大的。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竣工结算、资金决算等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
第五章 财政评审的原则和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评审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评审机构在开展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证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中标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出具的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财政评审的依据
(一)与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的内容、标准及投资规模等的批复;
(五)项目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与工程造价相关的计价资料;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依据。
第六章 财政评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财政评审的范围
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外,财政性资金安排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财政项目。
第十八条 财政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等;
(二)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四)编制项目的标底(招标控制价)。
第十九条对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第七章 财政评审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区财政局委托的评审业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评审资料进行初审,对需要补充资料的,书面函告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接到通知后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资料,逾期不报送的,退回评审资料,不予评审;
(四)对资料齐全的评审项目,安排评审工作人员开展评审工作,包括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等;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及项目投资;
(六)审查项目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初步结论,项目单位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要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初步评审结论及项目单位反馈的意见,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十)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财政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一)对区级部门预算项目评审时,在执行上述评审程序的同时,应根据具体评审要求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开展项目评审工作的要求
(一)组织中介或专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任务,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基本建设项目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1.该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2.确定项目的投资额。对项目概、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的原因,如发生国家、区级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三)项目评审期限。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向评审中介机构递交完整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评审资料后,评审中介机构应按照委托协议约定期限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八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评审结论将作为财政拨付资金的主要依据,为不影响工程用款,可先按批复投资额的一定比例预拨,但最高不应超过50%。
第二十三条经过预算评审的项目,项目单位可根据工程项目实施进度,按一定比例拨付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资金,但最高不应超过80%。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工程竣工决(结)算评审结论,清算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由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区财政局预拨部分启动资金,同时开展项目评审工作,最终确认金额以区财政局评审结果为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所产生的评审费用,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不得向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章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或审核上报,同时为项目单位提供必要的指导;
(二)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协调项目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推进项目进展;
(三)对审批或审核的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建成后的项目组织开展专项评价。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财政项目的初审,统筹安排资金,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提出评审具体要求;
(二)负责协调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政府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三)审查批复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确认的评审结果进行处理;
(四)加强对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区财政局对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进行初审;
(二)切实履行政府投资财政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设计变更、洽商;
(三)负责对项目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参与工程设计阶段的指导;
(四)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政府投资财政项目评审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项目申报手续,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文件,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上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负责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招标、施工过程管理、工程验收、工程质量等;
(三)严格限额设计。项目单位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时应专门设定限额设计条款,对未达到限额设计要求的可直接扣罚30%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将设计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禁止承接本区政府投资财政项目;
(四)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送评审资料到区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
(五)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的“补充资料通知”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补充资料;
(六)牵头负责委托设计,与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确保图纸齐全、详实、及时,满足施工深度;
(七)负责向区政府报送专题审议重大变更、洽商等工作。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欺骗委托方、显失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应退回评审资料不予评审,同时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并由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财政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财政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财政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较大变更;
(四)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预算;
(五)其他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凡经区发展改革委和区财政局委托参与政府投资评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均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规定》(密政发〔2013〕43号)《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密政发〔2010〕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