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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印发《密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18 4100 125

密政发〔2019〕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现将《密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密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发改〔2006〕1175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成本管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发改〔2019〕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均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责任分工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市、区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专项建设规划。主要包括:

  (一)区级政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及农业农村项目;

  (三)环境保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

  (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五)对推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要作用的产业项目;

  (六)区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四条 区政府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构,其他部门按照机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区发展改革委是本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上报本区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和申请,并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区财政局是本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负责本区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财政资金评审管理工作,并对本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区级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

  (四)应由市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按照国家、本市及区级有关发展规划,结合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立相适应的项目储备库。项目储备采取年度集中入库和季度补充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模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储备和管理。

  第六条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储备库项目的审核、管理和更新工作。区级各部门及各镇街(地区)负责按照政府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策划和申报项目储备。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及区财力状况,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合适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启动实施。对有特殊情况临时需要政府投资的项目,经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可追加纳入项目储备库,并启动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八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次向区发展改革委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计划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只有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

  对建设内容单一、建设地点分散、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可简化审批程序,直接审批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国家及本市明确下达任务或专项计划,建设内容和标准明确的项目,区级相关部门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委托信用良好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技术文件,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上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时,应当委托具备甲级资信(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开展项目第三方评估评审,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

  (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前期工作计划单)时,可提前核准项目单位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经主管副区长批准,可安排不超过总投资5%的前期工作费用,专项用于项目需求调研、勘察、设计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

  第十二条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依法依规,并按照有关投资标准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进行审批。

  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均应当依法开展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项目核准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经区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概算必须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要求,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必须重新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区财政局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财政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主要依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预算。

  第十五条 符合政府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在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依法公开制度。区级各行政审批部门使用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并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应当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五章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全部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区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要求和项目储备库情况统筹平衡,与区级年度预算相衔接,并结合上级部门年度任务安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报请区政府审批后,9月底前下达政府投资计划,纳入区级年度预算。

  对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政府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上报区政府,经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确定后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已取得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年度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九条区财政局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项目开工建设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统计部门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投资纳统手续。

  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中严禁通过施工洽商或补签其它协议等方式变更设计方案、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对因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

  第二十四条 落实监理职责。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工程投资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将工程进度、投资造价、设计变更及洽商等情况向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报告。项目单位按照区发展改革委、区住建委对监理单位投资控制履责情况的意见,向监理单位支付费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区财政局和区发展改革委审批。区财政局

  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手续,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回。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区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选择对社会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或投资规模较大等有代表性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审批、实施情况、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评价结果上报区政府,为后续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提供依据。

  第二十七条有一定规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项目管理,由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选取具备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保障项目规范、有效实施。

 第七章 项目成本管控

  第二十八条 强化规划源头管控,严格把控建设规模,科学开展规划选址,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实施的不确定性,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

  (一)在项目规划选址阶段,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区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进行联合审核,作为区规自分局审定规划选址的依据。

  (二)不得以非经营性项目代拆经营性项目,不得超红线范围扩拆。因特殊情况确需扩拆的,经区发展改革委、区规自分局对项目规划选址进行充分论证后,由项目单位或主管单位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三)项目规划选址应当统筹考虑周边配套市政设施规划和施工条件,加强建设条件经济性论证,原则上配套设施规划及建设计划未落实的不得作为项目选址。医院、学校等大型公建类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实际需求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管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及建成后开办经费、运营成本等支出,综合平衡一次性投资与后续运行刚性需求,实现项目成本全周期管控。

  (一)项目论证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就开办和运行维护等资金来源征求区财政局或运营单位意见。

  (二)对项目中需同步实施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信息化建设等,区发展改革委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征求区财政局和区经信局意见后统一批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进行融资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单独编制项目融资方案,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决定。对涉及举债融资的项目应当充分论证预期收益、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确保项目预期收益覆盖融资本息。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限额设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招标的相关规定,选取具有相应资质且信用良好的设计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专门设定限额设计条款,对未达到限额设计要求的可直接扣罚30%设计费,情节严重的应当将设计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承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加强工程招标管理。项目单位应当在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将招标控制价报区发展改革委和区住建委审核后方可依法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控制价超过概算批复的,应当重新履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报批程序。

  区财政局出具的预算评审报告作为财政安排项目工程招标的主要依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评审结果依法进行施工招标。

  第三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审批部门审核后,提请区政府专题会审议。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政府不再另行追加违规超概算投资,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两年内不得申报市、区政府投资项目。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八章 项目监管与调度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政府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

  项目单位应当每月向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如实上报项目开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竣工等基本信息,以及政府投资

  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选取信用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服务成果严重失实的中介服务机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两年内不得承接本区政府投资项目;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行为,实行责任倒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加强项目调度工作力度,对标年度投资计划,由区领导、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不同频次、不同范围,分别就手续办理、征地拆迁、项目进展、资金安排等情况进行分级调度、协调推进。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密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密政发〔201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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