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
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政府关于紧抓绿色大事发展机遇,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意见措施》,扶持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壮大重点产业发展,构建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以下简称延庆园)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推进高精尖领域创业创新,促进地区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聚、优化升级,打造延庆经济社会发展第三引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财政局每年安排3000万元作为延庆园创新创业发展支持资金,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第三条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对象为在延庆园进行工商注册,且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合规,近三年无信用不良记录,未被纳入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库的企业以及科研、金融、中介组织等机构。
第二章支持创新创业重点产业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重点产业是指以冰雪体育、园艺、能源互联网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新能源环保、高端智能制造、大信息、大健康等产业。
第六条设立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基金,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等子基金,具体基金设立方案、规模、权利义务、管理方式等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对在延庆园内新建的重点产业项目,待竣工验收和决算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重点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对上一年度形成区级财政收入100万元(含)以上的实体企业,围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信息化等方面开展技术改造,待竣工验收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5%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八条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
(一)对上一年度获得北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并取得证书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每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企业奖励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的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重大前沿、原创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示范,对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在延庆区转化投产的新技术新产品,按照项目合同额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研发产品首次投入市场的,按照项目合同额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奖金支持。
第九条培育企业做大做强
(一)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对新增的国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支持5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知识产权评估、信用报告、资信调查等中介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新技术新产品进行示范应用。对新技术新产品在延庆区或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示范应用的企业,按照合同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北京市专项资金,推进创新创业。对获得市级及以上产业项目支持的企业,按国家或市级批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每个企业按照合同额获得支持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对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根据项目对延庆经济发展的带动性、贡献力以及影响力等因素,由延庆园管委会组织发改委、经信委、科委、住建委、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进行项目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请示区政府给予支持。
第三章支持创新创业生态系统建设
第十一条支持各类人才引进
(一)对于引进的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掌握或能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有研发成果、专利技术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在延庆园开展成果转化、科技研发,或创办、领办企业,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且已对延庆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创业团队,按其相应成果转化、科技研发、创业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设备购置、房租、研发投入等相关费用,按照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对引进的创新创业类的领军人才,给予100万元至200万元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
(二)鼓励本地大学毕业生创新创业。对技术研发能力较强、创新成果突出或科技创新项目能够引领产业发展的大学毕业生团队,经延庆园管委会认定后,给予每个团队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新创业延庆园企业积极带动延庆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对与新招用城乡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且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入园企业,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奖励,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对符合现行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留学人才引进政策和非北京市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的各类高端紧缺人才,可办理人才引进。
(五)对符合规定的企业高管、高端紧缺人才随迁子女,由区教委协调安排到延庆中心地区优质园所或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国家或北京市相关部门批准挂牌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技术研发创新平台,按照每个平台100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运营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中介组织提供创新创业服务。对与延庆园管委会签订服务合同且服务企业超过10家的中介组织,每年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受延庆园管委会委托开展活动的中介组织,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次活动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认定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鼓励技术交易合同登记。对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管理。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单位,分别按照每件3万元、1万元、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北京市专利示范、专利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各单位开展科普工作。对承担市、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组织等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行开展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的单位,给予项目总费用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新技术新产品(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新技术新产品(服务)应用的导向作用,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第四章支持创新创业空间资源利用发展
第十九条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对新建、改造为创新创业载体的,面积在40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且入驻企业使用面积不少于60%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的运营单位,按照每个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特色产业园区建设。积极承接北京市中心城区产业外溢优质资源,支持市区共同确定的特色产业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园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方向应符合延庆区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同时具备创业孵化、产业集聚、人才集聚等创新创业特征。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组织从事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对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授牌、批复的特色产业园区,正式挂牌后,给予园区建设机构一次性100万元资金支持。对用于创业孵化或者入驻企业使用面积超过80%的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推进人才住房保障。
支持通过建设、收购、租赁、改建等方式筹建人才住房,用于保障延庆园重点企业人才的住房需求。
(一)支持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给予延庆园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贷款贴息支持,年度贴息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年度贷款利息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一个建设项目的贴息支持连续不超过3年。
(二)支持延庆园重点企业租赁人才公租房。对于租赁人才公租房的企业,按照年度租金总额的30%给予企业租金补贴,年度租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二条支持智慧生态园区建设。对于延庆园内智慧生态园区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园区建设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延庆园管委会会同区科委、区经济信息化委、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年度资金支持工作方案,明确申报、评审相关工作规则。
第二十四条延庆园管委会每年通过延庆园官方网站(www.zgc-yq.gov.cn)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通知。申报单位应按照工作方案、申报指南和通知要求,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五条延庆园管委会委托中关村延庆园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对符合形式要件确认受理的项目,由服务中心按照部门职能,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尽调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和支持意见报延庆园管委会。
第二十六条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延庆园管委会组织发改委、经信委、科委、住建委、财政局、法制办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影响力、支持建议等进行综合审议,形成建议报告,报区政府专题会研究审定。
第二十七条依据区政府会议纪要,对拟支持的企业和项目在延庆园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企业,由延庆园管委会和项目主体签订资金支持协议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八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和机构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延庆园管委会、区财政局以及区审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主体,延庆园管委会将在延庆园官方网站上予以通报,记入诚信档案,并责令退回已拨付资金。同时,今后将不再受理其对本办法所规定的有关支持事项及其他本区支持项目的申请。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不与国家级、市级以及本区其它政策同时支持。本办法不同条款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延庆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3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延庆园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延财企发〔2014〕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