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京政发〔2012〕23号)、《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中科园发〔2018〕40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9〕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支持项目金额,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在最高限额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申报科技金融支持资金时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可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zgcgw.beijing.gov.cn)上公示的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库查询;本实施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四条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为1年。
第五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围绕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金融科技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存储、资产交易、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面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对技术领先、服务效果较好的基础设施,按照不超过基础设施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建设运营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基础设施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生活服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优先支持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人员费用、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及材料购置费等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发起设立服务创新创业的征信、支付、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颁发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金融业务许可证(牌照名录动态调整,以当年度征集通知里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九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列入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黑名单;
(二)单家企业符合第五、六、七条支持政策中一条以上支持条件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条进行申报;
(三)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持续经营满1年,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申请第五、六、七条支持需符合);
(四)企业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并签订租房协议,完成年度房租费用支付,且所在区政府已给予或决策同意给予当年度房租补贴;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及中关村示范区空间布局,并经相关区政府认定(申请第四条支持需符合);
(五)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并与企业签订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对于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申请第七条支持需符合);
(六)企业为金融机构的主发起方,且发起设立的金融机构需正式开业满1年(申请第八条支持需符合)。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请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科技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
(五)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所在区政府同意给予房租补贴的材料复印件(申请第四条支持需提供);
(六)企业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研发、项目总投资或实际费用支出情况等相关材料(申请第五条支持需提供);
(七)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文件;基础设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中关村企业及金融机构效果说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第六条支持需提供);
(八)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的应用示范合作协议复印件;项目技术先进性、行业带动性情况,以及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出具的应用示范效果说明;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材料;项目总投资相关材料(申请第七条支持需提供);
(九)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金融业务资质或牌照、同意开业文件;企业作为金融机构主发起方的说明材料;金融机构服务中关村创新创业情况(申请第八条支持需提供)。
第三章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十一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为企业开展首轮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天使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二条 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创业投资,为企业持续融资提供支持。
按照投资机构在企业首轮之后融资中的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风险补贴资金支持,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同一家投资机构进行多轮投资的不重复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于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计算实际投资额需按照参股子基金的认缴出资比例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部分。
第十三条 支持在中关村各分园建设创投项目集聚区,构建特色生态系统,引导投资机构推动其投资的境外、京外优质科技创新企业来京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
(一)支持投资机构推荐技术水平高且实际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入驻集聚区,按照每家入驻企业10万元给予投资机构资金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会同集聚区所在区政府共同给予入驻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合计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房租费用的50%。对于单个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中关村管委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集聚区设立专业化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科技金融、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对运营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术论坛、开展展览展示、发布产业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必要配套服务等活动,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企业改制、挂牌。
给予每家改制企业10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5万元资金支持;给予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中关村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按照平台服务中关村企业年度首发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平台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并购并给予补贴支持。
对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重点产业 (以下同)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3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4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机构在北京注册,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含)以上;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认缴受托管理资金在1亿元(含)以上,其中单支受托基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
(二)投资机构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是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三)所投资企业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十三五”重点产业领域、且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等),或参与过国内外标准、行业标准制定;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属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不超过6年;投资机构对企业进行首轮之后的投资,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四)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五)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第十九条 申请入驻创投项目集聚区支持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投项目集聚区需经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
(二)投资机构需符合第十八条第(一)、(二)款有关规定;
(三)企业需获得投资机构推荐,为投资机构投资的境外、京外优质科技创新企业迁入,或新设的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所属领域符合中关村示范区和相关分园产业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高水平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创业团队;投资强度需符合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的标准;
(四)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具有较好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及专业化集成服务能力,包括:法律会计、信用评价、知识产权、人力资源、创业孵化等机构。
第二十条 申请改制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3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三)由证券公司辅导进行改制;
(四)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涉及本次改制的《名称变更通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挂牌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3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工作规划;
(二)取得北京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函(以下简称四板挂牌函)或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函)。
第二十二条 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平台由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设立,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持续运营满1年;
(二)平台为中关村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效果较好。
第二十三条 申请并购支持资金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并购方应在境内外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二)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应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三)并购方通过本次并购首次取得被并购企业的绝对控股权(股权占比超过50%);
(四)并购方为新三板企业的,其并购行为需最终获得全国股转公司批准。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风险补贴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天使投资、创业投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投资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补贴项目的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公示信息;或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器资质材料复印件,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北京市众创空间、中关村创新型孵化器等;或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中关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以自有资金投资需提供投资机构章程,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章;以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四)所投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入资单复印件、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相关材料;
(五)首轮或首轮之后机构投资行为材料,如投资协议复印件;或企业获得投资前、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或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中体现股东变更信息材料;或其他能体现首轮或首轮之后机构投资的材料;
(六)投资机构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相关材料(有相关承诺的机构需提供)。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入驻创投项目集聚区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创投项目集聚区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投资机构需提供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相关材料;
(四)投资机构推荐函;企业商业计划书,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专家团队及科技人员情况、投资强度等相关材料;境外、京外企业与入驻企业之间的股权关系材料(申请入驻的企业需提供);
(五)专业服务机构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及专业化集成服务能力说明材料(申请入驻的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
(六)租房协议和相关发票(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需提供);
(七)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效果说明、相关费用支出明细及发票等相关材料(申请运营主体支持资金需提供)。
第二十六条 申请改制、挂牌、并购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改制、挂牌、并购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未来3年技术创新工作规划(申请改制、挂牌支持需提供);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涉及本次股改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复印件。协议为企业挂牌或上市整体协议的,需明确有改制服务的相关内容,或由证券公司出具提供改制服务的相关材料(申请改制支持需提供);
(六)获准在北京四板市场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四板挂牌函及北京股权登记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股份初始登记托管通知书》或《股权托管通知书》复印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应提交新三板挂牌函复印件(申请挂牌支持需提供);
(七)并购双方就并购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或增资协议复印件,被并购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并购前、后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被并购企业为境外企业且无法提供公司章程的,需提供其他完成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申请并购支持需提供)。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资金申请书;
(二)为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的总结报告;
(三)年度企业首发上市融资、发债金额等材料。
第四章 持续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第一节 支持对象和支持内容
第二十八条 支持企业获取银行、担保等金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类科技信贷产品,给予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一)对收入(指企业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的纳税报表收入,下同)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进行融资的,按照实际贷款利息的4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
(二)对单家企业单一信贷产品年度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根据服务中关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银行、担保等机构风险补贴支持。
(一)对银行为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业务,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风险补贴支持。其中,对于银行向企业提供首次或中长期(两年期及以上)科技信贷产品的,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2%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担保公司为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的担保贷款业务,按照每年新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其中,对于通过担保使企业获得首次贷款或中长期(两年期及以上)贷款的,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2%给予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担保公司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发债主体,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并承担发债差额补足义务。按照机构年度发债规模的1%给予其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十条 支持收入在5亿元(含)以下的企业通过债券、商票进行融资。
(一)支持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对于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等进行融资并按时还本付息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债券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二)支持企业开展商票融资。对于企业发行商票进行融资并按时足额兑付的,依据票面期限,按照票面金额年化1%的比例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为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服务。
(一)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费用(包括租息和手续费)给予2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补贴的时限不超过3年;
(二)根据融资租赁公司服务中关村重点产业和企业的效果,按照其每年新发生业务总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机构年度补贴额不超过500万元,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节 支持条件
第三十二条 获取科技信贷资金支持的企业,以及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和并购贷款中的被并购方均应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十三条 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单笔贷款期限须在1年(含)以上,首次归还本金时间须在6个月(含)以上。中长期贷款单笔贷款期限须在2年(含)以上,首次归还本金时间须在6个月(含)以上。同一笔信贷业务只能通过一个科技信贷产品通道申请补贴,同一笔信贷业务由多家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贷款的,只能通过一家担保机构申请补贴。
第三十四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含),如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则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放款时基准利率的30%(含),担保费率不得超过2%(含)。对于企业首次获得以上科技信贷产品或中长期信贷产品的,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做限制,担保费率不得超过3%(含)。
第三十五条 申请商票补贴支持的企业所开商票票面期限应在3个月(含)以上,并由持票人将商票在银行贴现。
第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结算日期为每年的12月31日,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不满1年的,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第三十七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科技信贷产品在申请截止日期内应已完成还本付息或完成兑付, 涉及债券融资和中长期贷款应已归还1年(含)以上利息。
第三十八条 申请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的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等机构应是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并独立开展业务。
第三节 申报材料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借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6.申请并购贷款支持资金的,须提供并购交易合同复印件和被并购方符合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材料;
7.申请股权或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持资金的,须提供经法定质押登记机构登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
8.对于首次获得信贷产品的,应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银行,由银行(总行、北京地区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二)担保贷款贴息
1.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5.借款合同及对应的担保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担保费发票复印件;
6.对于通过担保首次获得信贷产品的,应提供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告。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十条 申请债券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五)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六)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募集说明书、付息公告、企业兑付社会筹资利息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债券承销机构,由债券承销机构(总公司或北京分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十一条 申请商票贴息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科技信贷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五)商票、贴现凭证、兑付凭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银行,由银行(总行、北京地区一级或二级分行)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十二条 申请融资租赁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融资租赁支持资金申请表(含企业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与融资租赁机构签订的相关协议复印件;
(五)融资租赁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六)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总公司及分公司汇总)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点上一年度)复印件。
以上材料由企业提交到融资租赁公司,由融资租赁公司审核通过后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十三条 申请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风险补贴支持资金申请表;
(二)银行为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业务的相关材料;
(三)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贷款业务的相关材料;
(四)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相关材料;
(五)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的相关材料;
(六)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服务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和企业效果的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由银行、担保、融资租赁、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统一报送到中关村管委会。
第五章 受理、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原则上于每年上半年启动受理工作,相关申请表可从中关村示范区网站(zgcgw.beijing.gov.cn)下载。具体事宜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
第四十五条 支持资金申报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和申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中关村管委会或委托相关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受理;
(二)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获得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审核内容包括企业所属产业领域、合规运营情况、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规划、金融机构服务效果等,必要时可委托相关领域专家进一步开展评审,形成是否支持的审核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三)中关村管委会科技金融处等相关处室对通过机构审核或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形成是否支持的决策意见;
(四)中关村管委会将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结束后,如公示结果无异议,中关村管委会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六)拨付支持资金时,如企业注册地迁出中关村示范区,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十六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对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中科园发〔2017〕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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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贷产品名词解释
一、信用贷款是指银行为企业提供的无抵押、无担保贷款。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三、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通过将股权直接质押给银行的方式获得的贷款。
四、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通过将自身应收账款质押给银行的方式,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五、担保贷款是指企业通过专业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从银行获得的贷款。
六、并购贷款是指企业从商业银行取得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
七、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获得银行贷款,且贷款品种符合本细则中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定义。
八、中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超过两年(含)的贷款,且贷款品种符合本细则中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定义。
九、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基础资产全部为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形成的债权或收益权的资产证券化融资。
十、商票融资是指企业向上下游客户开具商业承兑汇票,该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企业合作银行贴现并到期足额承兑的短期融资行为。
十一、创新创业债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7〕10号)要求,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发行的公司债券。
十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债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756号),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所发行的专项债券。
十三、绿色债是指公开募集资金投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所界定的绿色产业项目,经发行主管部门同意所发行债券全称和简称中带“绿色”或“G”字样的债券。
十四、双创孵化债是指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发改办财金〔2015〕2894号),由提供“双创孵化”服务的产业类企业或园区经营公司发行的双创孵化专项债券,募集资金用于涉及双创孵化服务的新建基础设施、扩容改造、系统提升、建立分园、收购现有设施并改造等。
十五、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是指在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