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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减免 2022 年国 有房屋租金操作指引
发布时间:2022-09-26 756 340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 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发改财金〔2022〕271 号 ) 等文件精神,根据 市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 关事项的通知》 (京国资发〔2022〕5 号 ) 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减免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减免:

  ( 一 ) 2022 年内承租通州区所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包 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区内国有房屋。

  ( 二 ) 所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

  ( 三 ) 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二、减免标准

  2022 年本市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国有房屋,根据房屋 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减免 2022 年 6 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 3 个月租金。其中承租方 2022 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 期按比例 (实际承租天数/365 天 ) 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 等特殊情形的,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指引公布之日,朝阳区、丰台区、房山区、 大兴区、通州区已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需要减免 6 个月租金, 本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须完成减免 6 个月租金工作。后续 中高风险地区调整情况以 “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公布为准。

  三、减免方式

  出租方在减租期内可采取以下方式为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减免租金: ( 一 ) 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直接予以免收。

  (二)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从合同期内尚未支付的租金中 抵扣;尚未支付部分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退还的,可由出租方直 接退还。

  ( 三 ) 经双方协商一致,出租方也可按照减免标准采取免费延长合同 租期等方式实施减免。

  ( 四 ) 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如最终承租方属于减免对象的,则 转租方不享受减免,并应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 方。

  四、减免流程

  ( 一 ) 资格查询。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 ( http://xwqy.gsxt.gov.cn/ )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未纳入名 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确认。 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 (上述文件见附录) 。 ( 二 )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具体 需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 :

  1.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 (加盖公章) , 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 三 ) 受理申请。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自收到承租方租金减免申请材料 后,根据《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有关事项

  的通知》要求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于 10 个工 作 日内告知承租方初步审核结果。

  ( 四 ) 实施减免。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 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于涉及转租情形的,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并在 协议中约定由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方。

  五、重要提示

  ( 一 )申请减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须向出租方承诺并提 供真实客观的信息,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对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享受减免 的承租方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二 ) 对于存在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转租方无故截留减免租金或拒 不配合减免工作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在减免协议中约定采取将其 列入国有房屋租赁“黑名单”、对其行为予以曝光或提前解除租赁合 同等方式处理。

  六、政策咨询

  2022 年通州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由区国资委牵头落实,相关具 体工作由产权管理科负责。

  联系人:张石先、张凝、陈鹏

  联系电话:80881027,69516250

  七、报送要求

  请涉及减免租金的各相关单位接到《通知》7 个工作日内,将《通州 区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联络表》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以及电子版 材料报送邮箱:gzcq@bjtzh.gov.cn

  请涉及减免租金的各相关单位每周三下班前,将《通州区国有房屋租

  金减免统计表》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以及电子版材料报送邮箱: gzcq@bjtzh.gov.cn

  请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减免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务必于 2022 年 7 月 31 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八、附录

  ( 一 ) 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参考模板)

  ( 二 )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 引 自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

  ( 三 ) 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 引 自银发〔2015〕30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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