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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区落实《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 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07 361 104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加大中小微企 业帮扶力度加快困难企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 (京政办发〔2022〕 14 号) 文件要求,切实减轻疫情防控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积极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

  ( 一 ) 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按照国家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要求,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 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存量 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存 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5 月起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增值税期 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 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含个体工商户) ,

  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适用此次留 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 ) 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 2)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 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3 ) 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 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 即退、先征后返 (退) 政策。

  办理流程: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纳税人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提交《退 (抵) 税 申请表》,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税务机关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税务机关将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存量 留抵税额。退还时间为:微型企业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小型和中型 企业 6 月 30 日前,大型企业 12 月 31 日前。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 二 ) 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1.2022 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 50%税额幅度顶格减征 “六税两费”。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的小型微利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为此次政策新增。 ( 2)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原有优 惠政策延续。

  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

  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 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 退还。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 2.延续实施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

  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3.对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 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流程:纳税人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

  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4.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 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办理流程: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 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额外 提交资料。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5.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 100%。科技 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

  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

  办理流程: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 3 季度(按季预缴)或 9 月份(按 月预缴) 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 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 “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 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6.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 值在 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 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 年 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 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 年限为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价值的 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 除,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 中小微企业。

  办理流程: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 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7. 落实规范收费罚款行为有关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 司法局、中关村密云园、各镇街 (地区) 。

  ( 三 ) 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

  1.2022 年对承租京内国有房屋的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服务业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 3 个月房屋租金,其中对于承租被列为疫情 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国有房屋的,减免 6 个月房屋租金。国有及国有 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要率先落实到位,本市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承租方 2022 年内实际租期不满一年的,根据实际租期按比例 (实际 承租天数/365 天 ) 享受减免。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期等特殊情形的, 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对于存在转租情况的国有房屋,相关国有企事 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经营人。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 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牵头单位: 区国资委、中关村密云园、相关委办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区属国有企业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房屋租金,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2022 年内承租密云区属

  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在京内房 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2) 所从事行业分类为服务业;

  (3) 在京注册或在京纳税。 办理流程:

  ( 1) 告知。区属国有企业应当及时主动将减免政策、申请流程、 申请材料要求、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承租方。

  ( 2 ) 申请。承租中关村密云园区属国有企业房屋的企业房租减 免,由中关村密云园管委会统筹相关事宜;承租区国资委所监管的区 属国有企业房屋的企业房租减免,由区国资委统筹相关事宜;承租密 云区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房屋的企业房租减免,由各相关 主管单位统筹相关事宜;三者办理流程一致。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 出租方提出减免申请。具体需提供以下材料 (加盖公章) :a. 国有房 屋租金减免申请表;b. 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c.小微企业需另 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 (加盖公章) ,无法提供查询结 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 3 ) 受理。 区属国有企业自收到承租方租金减免申请材料后, 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于 10 个工作日内告知承 租方初步审核结果,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 释。

  (4) 减免。 区属国有企业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承租 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于涉及转租情形的,区属 企业可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 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方。

  国资委联系人:王楠;联系方式:010-69043376。

  中关村密云园联系人:郝帅、王娜;联系电话:15811232662、 18710226587。

  2.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初创型文化企业办公面积房租,通过 “房 租通”政策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

  牵头单位:市文资中心;配合单位: 区委宣传部。

  具体申报时间、办理流程和申报材料以市文资中心发布的通知公 告为准。

  联系人:王坛鑫,联系电话:010-69046081。

  ( 四 ) 实施阶段性社保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 1%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到 2023 年 4 月 30 日。对餐饮、 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 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养老保险费和 2022 年 4 月至 10 月的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牵头单位:区人保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 局、区文旅局、 区交通局、中关村密云园、各镇街 (地区) 。

  享受政策企业范围: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 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 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

  办理流程:

  ( 1 )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http://rsj.beijing.gov.cn/) ,在“2022 年阶 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提交缓缴申请。参保单位在提交缓缴申 请时,要阅读并同意缓缴协议,承诺依据协议约定执行。各行业社保代办机构负责通知所管理企业,并受理所管理企业的缓缴申请相关事宜。

  (2)现有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参保单位,可在“2022 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承诺所属行业分类,自承诺当月起享 受缓缴政策;经核查参保单位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的,未按时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参保单位可在 5 月 9 日至 5 月 13 日申请从 4 月起享受缓缴 政策;在 5 月 16 日至 5 月 25 日申请从 5 月起享受缓缴政策;6 月至 10 月相关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 1 日至 15 日。申请缓缴成 功的参保单位,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只需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 请。

  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从 4 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 2022 年 4 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含生育保险费) 的征收期限,调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至 5 月 27 日。 自 6 月份起, 恢复原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

  联系人:林桂香;联系方式:010-69050322。

  ( 五 ) 降低企业疫情防控成本

  坚持“动态清零”总方针不动摇,快速响应、管控风险,按照“快、 严、准、实”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为加强疫情期 间城市运行保障,2022 年对餐饮、零售、巡游出租车、外卖、快递 行业以及从事进口非冷链货物相关经营活动的中小微企业免费开展 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具体从业人员范围与“10+3+3”重点行业人群相 衔接,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共 担,执行过程中依托 “应检尽检”体系落实。

  牵头单位:区复工复产防控组;配合单位:区卫健委、区医保局、 中关村密云园、 区疾控中心、 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 区住建委、 区经信局、区国资委、区文旅局、区交通局、区邮政局、各镇街 (地 区 ) 。

  联系人:杨菲菲;联系方式:010-69049912。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 六 ) 用好普惠金融政策工具

  2022 年对符合条件、在贷款服务中心现场办理首次贷款业务的 中小微企业,按贷款额给予不超过年化 1%的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或 按实际获得贷款利息的 20%给予贴息补助,对餐饮、零售、旅游、民 航、公路铁路运输等受疫情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贴息比例提高至 40%。

  牵头单位:市经信局;配合单位: 区经信局、区金融办 首贷贴息办理流程:

  ( 1) 企业需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签订《承诺书》《告 知书》和《授权书》,选择入驻意向银行和首贷补贴方式,由贷款服 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入驻意向银行。

  ( 2 ) 入驻银行完成贷款审批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向贷款服 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反馈授信结果,完成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 符合贴息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 综合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 3 ) 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应筛选出上季度符合贴 息条件且已获得授权的贷款业务,形成首贷付息业务汇总表,加盖公 章后报送至市经信局。

  (4) 市经信局在收到各银行的首贷业务付息汇总表后,对符合 贴息条件的企业名称和贴息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拨款 通知单,将贴息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 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 5 ) 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收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 业,如需拨款通知单,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 口向补助企业提供 补助信息查询服务。

  贷款担保费用补助流程:

  ( 1 ) 企业在贷款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登记,经过相关流程,完成 首贷放款后,入驻银行应将符合担保费用补助条件且已授权的企业相 关信息经分行审核确认后,通过金融综合服务网提交至贷款服务中心 综合受理平台。同时,入驻银行将企业名称、借款合同编号、贷款起 止日期推送给对应入驻担保机构,由入驻担保机构补充完善信息,提 交至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2) 每季度初 10 个工作日内,入驻银行将上季度符合补助条件 的、首贷放款满一年或首贷放款不足一年且全部还款的贷款业务形成 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信局。同时,将上述业务名单推送至 对应担保机构,由担保机构补充实付担保费用后,形成首贷担保费用 付费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经信局。

  ( 3 ) 市经信局在收到首贷担保费用付费汇总表后,对符合担保 费用补助条件的企业名称和担保费用补助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 后,出具拨款通知单,将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拨付至企业在贷款银行的 贷款账户,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录入贷款服务中心综合受理平台。

  (4) 贷款服务中心通知企业查收财政资金到账信息,并告知企业,如需拨款通知单,可到综合窗口领取。综合窗 口向补助企业提供 补助信息查询服务。

  具体首贷贴息、担保费用补助适用范围、要求、担保费用补助标 准 、 补 助 方式 、 办理流程 、 填 报 附件 等 参 见 市经信 局网 站: http://jxj.beijing.gov.cn/zwgk/zcwj/bjszc/202205/t20220506_2702444.ht ml

  联系人:郭森怡;联系电话:010-69071019。

  (七) 提高融资便捷性

  1.便利金融对接服务。建立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创业担保贷 款小微企业资格认定清单、纳税信用等级 A 、B 级企业名单、 “专精 特新”企业等有融资需求企业名单台账及常态化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 制,便利金融机构结合实际以创业担保贷款、纳税 E 贷、专精特新贷 款等产品精准服务中小企业。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交通 局、区人保局、 区税务局、 区经信局。

  联系人:郑帅;联系电话:010-69041298。

  2.促进应收账款融资。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开展基于政府采购信息 的信贷服务,为取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程序简捷、低成 本融资服务。支持区级预算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为参与区政府部门采 购和区级国企采购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确权融资服务。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各区级 预算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驻区银行。

  联系人:郑帅;联系电话:010-69041298。

  三、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突出行业的帮扶

  (八) 实施生活性服务业纾困扶持措施

  1.对在密云区域内注册并纳税纳统,且在本区拥有5 家及以上直 营连锁网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新建的连锁 直营餐厅 (含早餐店) 、连锁直营便利店 (社区超市) 及连锁直营社

  区菜店,按照审定实际投资总额的 30%-50%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 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属地镇街 (地区) 。 办理流程:

  ( 1 ) 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 料。

  ( 2 ) 区商务局组织属地镇街 (地区) 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 收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扶持资金数额,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函, 并报区政府审批。

  ( 3 )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区商务局, 区 商务局拨付到相关企业。

  联 系人 : 贾 淑 瑜 、 弋 桂 凤 ; 联 系方 式 : 010-89089313 、 010-89089303。

  2.开展核心区生活性服务业品质提升行动,对便民商业服务网点 覆盖率下降的社区及时进行精准补建,对本年度新建的社区便民商业 网点给予每个网点 2 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 区商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办理流程:

  ( 1 ) 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料。

  ( 2 ) 区商务局组织属地镇街 (地区) 对项目进行验收,根据验 收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扶持资金数额,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函, 并报区政府审批。

  ( 3 )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区商务局, 区 商务局拨付到相关企业。

  联 系人 : 贾 淑 瑜 、 弋 桂 凤 ; 联 系方 式 : 010-89089313 、 010-89089303。

  (九) 实施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对传统商场和商圈 (特色商业街) 内的商业主体外立面改造、 店内装修更新、设备购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密云园、 各镇街 (地区) 。

  办理流程:

  ( 1 ) 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改造提升前 后对比照片等纸质申报材料。

  ( 2 ) 区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直接给申报企业拨付支持资金。

  联 系人 : 贾 淑 瑜 、 弋 桂 凤 ; 联 系方 式 : 010-89089313 、 010-89089303。

  2.对便利店、前置仓、药店等符合本市基本便民商业网点建设提 升标准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各项投入审定实际投资额 50%的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密云园、 各镇街 (地区) 。

  办理流程:

  ( 1 ) 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改造提升前 后对比照片等纸质申报材料。

  ( 2 ) 区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送市商务局进行 审核。

  ( 3 ) 市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待通过审核后,将支持资金直 接拨付给申报企业。

  联 系人 : 贾 淑 瑜 、 弋 桂 凤 ; 联 系方 式 : 010-89089313 、 010-89089303。

  3.对国际品牌 (不含港澳台) 企业和本土自主品牌 (含港澳台) 企业及授权代理商在我区开设亚洲首店、中国 ( 内地) 首店、北京首 店和旗舰店的示范店,按照每新增引进 1 个首店、旗舰店示范店给予 10 万元奖励的标准,给予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区商务局;配合单位:区市场监管局、中关村密云园、 各镇街 (地区) 。

  办理流程:

  ( 1 ) 企业向区商务局申报,并提交项目申报书、项目申报单位 承诺书、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纸质申报材 料。

  ( 2 ) 区商务局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商务局审核; 市商务局审核通过后,区商务局确定支持资金数额,向区财政局提交

  资金申请函,并报区政府审批。

  ( 3 )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将扶持资金拨付区商务局, 区 商务局拨付到相关企业。

  联 系人 : 贾 淑 瑜 、 弋 桂 凤 ; 联 系方 式 : 010-89089313 、 010-89089303。

  (十) 实施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加大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实施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旅行 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 100%。

  牵头单位:市文旅局;配合单位: 区文旅局。

  联系人:蔡长江;联系电话:010-69041194。

  (十一 ) 实施公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2022 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一年,对提供公 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增值税。

  牵头单位: 区税务局;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区交通局。

  办理流程: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 报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 局 自行申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十二) 实施文化演出行业纾困扶持措施

  1.2022 年对归属本市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按照缴纳 义务人应缴费额的 50%减征。

  牵头单位:区税务局;配合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局、区财 政局。

  办理流程:缴纳义务人通过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减免 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联系人:顾绍帅;联系方式:010-89089033。

  2.对实体书店按出版物经营面积、持续经营时间和房租等因素给 予补贴。 ( 1 ) 房租补贴:对符合条件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实体书店, 按出版物经营面积每月 3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 6 个月 (2022 年 一、二季度) 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2) 持续经营一 次性补贴:自登记注册当日起经营时间满三年 (至申报截止日 已取得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满三年) ,以出版物经营面积为测算标准,给 予持续经营一次性补贴。 出版物经营面积在 30-100 平方米的,一次 性补贴 1 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 100 (含) -200 平方米的,一次性 补贴 2 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 200 (含) -500 平方米的,一次性补 贴 5 万元;出版物经营面积在500 平方米 (含) 以上的,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 申报单位只能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申报。

  牵头单位: 区委宣传部;配合单位: 区财政局。

  办理流程:

  ( 1 ) 企业向区委宣传部申报,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 条件和申报材料详见《密云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恢复发展实施实体书 店补贴政策的工作方案 (试行) 》。

  ( 2 ) 区委宣传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实地踏勘,审核通过后确定 补贴资金数额,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函,并报区政府审批。

  (3) 区财政局按照相关审批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联系人:王坛鑫;联系电话:010-69046081。

  四、实施保障

  (十三) 建立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协调机制

  全面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22〕 3 号 ) ,全力打通运输堵点,保障民生物资和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 针对突发疫情导致的外省区市上下游配套企业停工停产问题,积极对 接协调平台,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等跨区域协调机制作用,推动配套 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在疫情期间要加强企业走访服务,及时了解和协 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努力保持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生产经 营稳定。

  牵头单位:区经信局;配合单位: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委、区 疾控中心、区交通局、 区公安局、 区发改委、区住建委、 区人保局、 中关村密云园、各镇街 (地区) 。

  1.办理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流程:

  ( 1 ) 工业企业通过 “北京市智慧货运综合服务平台” ( 网址: http://bj.zhihuihuoyun.cn ) 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填写并上传企业承 诺书盖章扫描版。

  ( 2 ) 区经信局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一是为工业企业;二是 物资运输始发地或目的地须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三是申请单位应在 车辆出发或到达 24 小时前进行申报; 四是重点物资承运车辆年审须 在有效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总质量 12 吨及以上普通货运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正常;五是重点物资承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证在有 效期内,且和驾驶车辆经营范围相符 (驾驶总质量 4.5 吨以下普通货 运车辆除外) 。

  ( 3 ) 市经信局按照 “应办尽办”原则予以办理,审核通过后系

  统生成电子版《通行证》,申请人可自行下载打印,纸质版、电子版 证件具备同等效力。

  联系人:李斌;联系方式:010-69043927。

  2.保障产业链供应链总体稳定项目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 2022 年 2 月 14 日至 6 月 30 日登录“北 京企服版 APP-一体化申报平台-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 局关于发布《2022 年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实施指南》的通知- 立即申报”入口填报方向 12。

  申报条件:

  ( 1 ) 申报单位应纳入统计部门规模以上统计范围,属于《产业 链龙头企业名录》,且属于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集成电路、氢能 和燃料电池、智能制造与装备、医药健康等5 个领域 (汽车整车企业 除外) 的企业。

  ( 2 ) 供应链配套企业应为京津冀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的工业企业,且不为申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 3 ) 配套条件,2020 年 1 月 1 日后首次签订采购合同,且实际 履约金额 (不含税) 在一定额度以上。其中,新能源及智能网联汽车 企业 1000 万元 (含) 以上,集成电路企业 500 万元 (含) 以上,氢 能和燃料电池、智能制造与装备、医药健康企业300 万元(含) 以上。

  联系人:宋哲;联系方式:010-69043927。

  (十四) 建立中小微企业帮扶政策落实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需要及时制定实施细则,区委宣传部、区发改 委要及时组织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和覆盖面。区政府督查 室、区发改委要定期开展督查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相关部门抓好整改落实,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区经信局负责抓好全区 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及数据分析的统筹协调,区统计局按季度开展中小 微企业经营状况抽样调查,摸清企业需求和政策落实效果。各镇街(地 区 ) 要履行好属地责任,结合本区实际,加强中小微企业数据库动态 更新和日常监测,切实抓好政策制定和落地实施,用扎扎实实的工作 成效,让中小微企业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督查室、区发改委、区经信局、区统 计局、中关村密云园、各镇街 (地区) 。

  以上政策措施适用的服务业范围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GB/T4754-2017 ) 及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 三次产业划分规定 ( 2012 ) 〉的通知》 ( 国统设管函〔2018〕74 号 ) 予以认定; 中小 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围可通过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予以认定,或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部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 )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 (银发〔2015〕309 号 ) 划型标准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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